《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59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后,有市民提出,第三条关于“住宅增设电梯……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的规定属于“一票否决”,阻碍了协商机制,不利于推进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就该条文说明如下:
随着北京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人口老龄化,居住在多层住宅的居民,希望能够增设电梯,满足老、弱、病、残、孕等住户群体对楼宇垂直交通的便利性需求。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于201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制定并发布《指导意见》的目的是希望为准备增设电梯的多层住宅业主提供相关政策的指导,推进增设电梯工作开展。《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业主通过深入协商,就投资、管理和平衡业主利益,特别是受影响较大业主的利益等问题统一思想,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规定申请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开展增设电梯的工程。
既有多层住宅楼增设电梯属于住宅楼工程竣工后的改建项目,涉及占用小区公共用地,改建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变更已经核发的行政许可,直接影响加建单元现状住房的结构和使用,所以需要符合《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安装电梯的本单元业主既是增设电梯工程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直接受影响者。这些受增设电梯影响的业主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根据《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其居住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并未规定多层住宅必须配建或增设电梯,因此,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既需要本楼业主按规定比例同意,更需要直接受益和受影响的本单元业主通过充分协商,研究解决有关投资、管理和补偿等事宜。
《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并不排斥有关业主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将积极支持有关业主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