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混凝土搅拌站的环境保护水平,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的通知》(京建材〔2009736号,以下简称“两委一局通知”),现就我市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混凝土企业,或者是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即将发布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站管理办法》规定,在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标注的混凝土搅拌站分站。

 

(二)按照各区县发展规划,属于长期保留(五年以上)和阶段性保留(2年以上5年以下)的搅拌站。各区县建委会同本区县有关部门按照两委一局通知要求制订本区县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实施方案的时候,根据《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下达给各区县的2012年前混凝土搅拌站的控制数量目标、目前搅拌站的实际数量与分布情况、本区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线位于本区县的各搅拌站(包括中央和市属单位所属搅拌站、注册地在其他区县的搅拌站),按照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近期停产三类进行分别定位。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的搅拌站总数应当符合各区县2012年前混凝土搅拌站的控制数量目标。实施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符合绿色生产达标考核条件的搅拌站,填写《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向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考核。各区县建委对其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符合本区县发展规划的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符合考核申报条件的,各区县建委会同本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根据《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对生产现场环保达标情况进行审核。长期保留的搅拌站达到90分以上,阶段性保留的搅拌站达到80分以上,并且对应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2009)强制性条款的考核项目每项的得分率均在90%以上的,判定为初审合格,由各区县建委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抽查复审后公布为北京市绿色生产达标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各区县要抓紧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搅拌站的环保设施的技术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六环路以内地区保留的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达标。

 

三、2年以内将因为城市发展或其他建设项目占地而停产的搅拌站不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但要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各项条款的规定组织生产,对其中的强制性条款(5.2.2条除外)必须严格执行。遇5级以上大风天应当停止生产。各区县建委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其中

重点空气质量保障区内和群众反复投诉的搅拌站应当尽快安排停产。

 

四、对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规划的非法搅拌站,各区县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违反规定以挂靠方式生产和承包工程的对有关各方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申请表》

 

2、《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验收评分细则

 

 

 

 

 

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