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2月2日联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新建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新建集中供热的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必须与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北京市有关规定,采购和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工程竣工时,未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验收,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发现竣工验收后擅自拆除供热计量装置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集中供热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普通公共建筑、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应当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或享受财政资金奖励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按《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的规定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否则不予验收和拨付财政资金。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把上述内容作为2010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各区、县建筑节能工作专项考核的重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把落实上述要求作为推进工作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建设开发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6号令)、建设部《民用建筑热计量管理办法》,督促所属单位负责的房屋建设项目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
 
 
 
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计量 改革工作 转发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