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31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机构:
为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将加强城镇一般建设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报材料。
(一)申请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一份)及其数据光盘;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图电子文档(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
6.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
7.《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
(二)申请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三份)及其数据光盘;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4.《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售测绘)复印件;
5.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地产平面图》原件(三份);
6.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
7.房屋预售合同所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复印件;
8.房屋外业测量记录草图复印件;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
10.《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11.《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
12.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
1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没有配建人防工程的,可不提交《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登记测绘成果经核准备案的,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一份及加盖“市住建委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日期)”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房屋登记表》和《房地产平面图》各二份。《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一份用于办理房屋登记,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登记测绘成果经核准备案的,申请人应在交易权属管理系统按楼栋建立房屋实预测数据对应关系,打印《实预测房号对应表》(逐页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交向备案部门审核。备案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实测基本测量单元、房间号与预测数据对应无误的,备案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向申请人出具有关文件。
四、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的申请人需要查询、使用已备案《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持本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市住建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申请公开,备案部门按规定提供所需信息。
五、已建成非住宅项目以房屋的层、套、间等基本单元重新分割测绘的,应出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已建成项目)》(见附件),其记载的权界位置、面积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同一权利人所有的楼栋重新分割测绘的,可按幢出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
六、房产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建权[2009]544号)和《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的规定填写及绘制《房屋登记表》和《房地产平面图》,其内容应与《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一致。
七、房产测绘机构应妥善保存面积测算依据,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图纸、外业数据记录等材料。房产测绘机构未妥善保管档案,造成面积测算依据损坏、丢失的,经管理部门查实后将对其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行为进行限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八、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已受理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按原规定核准备案。
附件:《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已建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