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25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及《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企业中的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
二、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将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一并办理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年度评先评优活动。
三、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随所在企业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一)《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北京建设网上传报送)。
(二)注册建造师有效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无在施建设工程项目证明及上一年度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情况证明。
(四)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同时提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对已完成进京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应当于2011年9月30日前补齐相关注册建造师备案。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其有效信息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作为建筑市场监管、个人执业管理、工资保证金、工程保证担保、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已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计入所属企业当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结论。企业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结论和注册建造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继续在京执业。
执业人员参加年度评价考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一)《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年度考核表》(一式一份)及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北京建设网上传报送)。
(二)注册建造师有效的注册执业证书、有效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同时提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外地来京建筑企业中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在京从事建筑业施工活动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来京建筑企业中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在京从事建筑业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据《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03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对其实施动态监管。对未办理备案而在京执业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九、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时被查明有不良行为的,除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不良行为通报其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相关程序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办理备案后变更执业单位的,原聘用企业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撤销注册建造师备案。
十一、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办理撤销备案后,其注册建造师备案自动失效。
十二、在京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总后基建营房部所管企业,其企业中的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