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19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9号令)和《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和《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6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方案备案与物业管理办法衔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建设方案中,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2010年10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制建设方案时,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应同时符合规划许可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
如果已完成建设方案备案,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不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标准的,应当办理建设方案变更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时,应对申请楼栋与已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示的建设方案中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位是否一致进行核对。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