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103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制定了《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