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自2011年12月10日起,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按照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区位调整系数确定。其中,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010年成交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元,区位调整系数按照《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见附件)确定。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本市住房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按本通知标准确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认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 点击下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