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55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现就建立本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本市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无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报名申请进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二、报名事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在 2011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期限内,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6层征收拆迁处报名。报名时需提交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报名表”(格式附后,可登录www.bjjs.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并加盖公章。
三、审核及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北京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时统一使用本名录,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59958623、59958614,传真:5995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