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通知

京建发[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和“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今后五年本市住房保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全市“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二五”时期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附:《“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计划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十二五”时期将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其中公开配租配售50万套,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棚户区改造等定向安置住房50万套。发放租金补贴家庭10万户。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70万套。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时期供应数量占到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60%以上,达到30万套。建设多元化的住房租赁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引导市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稳步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和房屋保护性修缮工程,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加大农村抗震节能房屋改造建设力度,多措并举改善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核、分配和后期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阳光工程”,全程引入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完成100万套建设收购任务,《规划》在加强供应计划管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加强规划布局引导,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保障房投资中心融资平台作用,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高品质保障性住房等方面都做了要求。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多主体建设,多方式筹集房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和规模;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规划》提出,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后期管理机构,完善后期监管机制,健全市区街三级政府部门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机构;组建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运营及监督管理事务;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协助做好出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政府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加强维护管理,使保障性住房和公用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机制,完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再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制度,进一步发挥保障性住房社会公共保障功效,遏制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投资投机行为。

 

此外,《规划》指出,要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全面完成门头沟采空区、丰台南苑镇、通州老城区三片和丰台长辛店等新增五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加大旧城人口疏解安置和房屋保护性修缮力度,全面提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水平。稳步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工作,研究建立补偿机制,实现旧城区疏解人口与教育、医疗等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同步转移。按照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要求,精心组织首都功能核心区房屋保护性修缮工作,加强专家指导和监督,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保护性修缮的水准和品位。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旧城保护工作,明确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途径和参与规则。

 

《规划》明确,要加大农村抗震节能住宅新建和改造力度,保障农村困难群体住房安全。建立市、区、镇、村四级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抗震安居工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房屋抗震加固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资金安排、验收、统计工作。依据对全市保留村庄的农宅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确定全市农宅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方案,推动实现在2020年前全市既有农宅基本具备抗震措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