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3〕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7日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实现人民生活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安全隐患消除的发展目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相关规定,现就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旧城区改建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按照“优化征收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的基本思路,坚持“加快手续办理、简化审批要件、下放审批权限、做好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在切实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三、实施主体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二)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工作等。

  (三)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四)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总体协调调度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五)项目建设单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办理房屋征收前期手续,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筹措房源等相关工作。

  四、统一征收程序

  (一)编制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房屋破损程度和改建难易程度进行调查,编制辖区内旧城区改建计划,并将编制完成的旧城区改建计划上报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联合审查。

  (二)计划审查

  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对各区县汇总的旧城区改建计划进行可行性、公益性联合审查。公益性认定以改善民生、优化环境为原则,不以改建后的规划用途为条件。审查通过后,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旧城区改建计划。

  (三)改建征询

  旧城区改建计划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单位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询意见过程实施监督,大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拟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征收要件

  通过征询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推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投资任务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五)暂停办理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要件以及房屋征收申请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在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延期公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调查登记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方案征询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房承租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八)预签协议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九)征收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十)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下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于征收范围内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坚决不予补偿,依法维护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平性。

  做好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启动前补偿资金应按照项目进度足额到位,安置房源应具备立项批复文件和规划设计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房屋征收现场设立群众工作站,明确专人,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