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宅区自行车存车设施建设及停放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区自行车存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自行车停放秩序,市建委制定了《住宅区自行车存车设施建设及停放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落实,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新建住宅区自行车存车处应做到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要求,合理规划配置自行车存车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图和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要求实施建设。建设单位要将自行车存放设施与住宅工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已建成住宅区。住宅区未按规定建设自行车存车设施或存放场地不足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根据居民意愿,按照规定程序和设计标准实施补建或扩建工作,或实施集中停放。

二、管理形式

住宅区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和设施维护,可根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居民对自行车停放服务的需求,采取以下管理方式:

(一)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二)可组织本住宅区下岗职工等人员提供服务,实施自我服务机制。

(三)建立治安防范机制,由保安人员负责巡视管理。

三、停放费用

住宅区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和设施维护费用,可根据住宅区居民意愿,实行有偿、无偿两种方式。

(一)有偿服务。住宅区自行车停放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存车人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自行车停放管理者交纳存车费用,自行车停放管理者应为交纳存车费的车辆提供服务。自行车存放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从自行车存车费中列支。

(二)无偿服务。以保障住宅区自行车停放安全为基本目标,建立保障性基本服务。

四、看管要求

(一)有偿服务:

1、建立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保持自行车摆放整齐,场地整洁;

4、确保存车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正常运行,对被损坏的部位或设施及时维修;

5、保障存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二)无偿服务。要做到停车场地整洁,车辆摆放整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自行车存车处挪作他用、擅自停止使用或占用自行车存车处,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六、存车人应自觉遵守自行车停放有关管理规定,爱护存车处设施设备,有序停放车辆。

七、对违反规划、建设、价格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