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西城、石景山、房山区建委(房管局):

为促进我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化,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市建委决定在你区先行开展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

以《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试点规范》)为依据和要求,在本辖区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全部住宅物业项目进行试点,要求所涉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区、县注册企业)全部参加。

二、试点工作阶段、步骤

试点工作为期两个月,统一安排在6月15日至8月31日期间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按照试点方案,各区结合实际,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物业服务企业会议,动员、部署试点工作,指导、培训物业项目负责人掌握《试点规范》。

(二)自查达标阶段(7月1日-8月10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员工学习《试点规范》,并按照《试点规范》要求对所管住宅物业项目进行自查、自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反映或投诉物业服务问题的,应认真整改。自查、自评过程中,各住宅物业项目负责人要主动与项目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联系,汇报并以《物业服务达标征求意见表》(附件3)形式征求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对本项目达标情况的意见。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8月15日前,要求各物业服务项目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区建委、房管局报送达标情况报告及《物业服务达标征求意见表》。

对未达标物业项目,区建委、房管局要向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4),告知未达标的具体事项和内容,督促其整改。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对住宅物业项目达标情况进行抽查;对试点期间居民反映和投诉“物业服务问题”的物业项目,要重点检查。

8月31日前,各试点区建委、房管局总结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建委物业管理处。试点总结报告须包括辖区内住宅物业项目总量、专项活动试点参加情况、达标程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有关区建委、房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试点。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参加试点。要从长远着眼,认真查找物业服务中的问题和不足,从转变观念、完善制度、改进质量方面下功夫,努力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三)有关区建委、房管局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对物业项目的动态监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改进和规范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规范》

2、《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评分标准》

3、《物业服务达标征求意见表》

4、《整改通知书》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