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1〕12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构建质价相符的市场环境,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现将《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构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和谐互信关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行业监管模式转变。通过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透明化;通过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实现政府行业监管重心转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全市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在三月底之前,严格按照规范,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二是确保全市所有物业项目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其中,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
        三、检查内容
       (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执法检查
       检查物业项目公示情况是否达到“三规范,两积极”的要求。
       1.公示时间规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向业主公示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
       2.公示场所规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将有关情况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3.公示内容规范。检查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4.积极答复质询。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积极答复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的质询,并有相应记录;
       5.积极配合审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对物业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是否给予积极配合。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执法检查
      1.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7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10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2.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的备案信息与物业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物业项目负责人是否已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四、实施步骤
      (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
      1.辖区自查阶段(4月1日-4月24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采取逐一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进行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并填写《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达到“三规范、两积极”要求的,约谈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物业项目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系统,拒不纠正的,及时向社会公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2.交叉检查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之间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具体安排见附件2),对其他区县物业项目的公示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10个项目,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8日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抄送物业项目属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3.抽查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抽查,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参与,重点抽查业主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18个项目(见附件3),以及公示情况检查后,业主仍然有意见,特别是未按业主要求配合审计的物业项目,抽查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4.总结上报阶段(5月1日-5月15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25日前将《物业项目公示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4)一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
      1.检查阶段。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开展。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于7月1日至8月31日检查资质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完成情况;10月1日至11月30日检查资质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备案完成情况。检查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要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发现现场情况与信息填报不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说明原因;物业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取得合格证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予以全市通报。
        2.总结上报阶段。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加强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对照检查方案,认真统计分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检查数量、违规情况等,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于12月15日前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统计表》(见附件5)及书面总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贯彻落实《办法》的第一年,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充分认识检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执法检查组,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实施方案、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认真做好检查前的组织培训,全面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和任务到位,全面推进执法检查工作。
       (二)坚持质量标准。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按照“两个确保”的要求,坚持做到检查对象全覆盖,检查内容真实全面,不缺不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准确,高标准、严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执法检查任务。
       (三)抓好联动协调。建立“市区联动,协调有序,责任明确,执法规范”的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重点抽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时反馈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交叉检查的协调配合工作,市、区两级紧密配合、步调一致,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表
2、《交叉检查工作安排表》
3、《重点抽查项目列表》
4、《物业项目公示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统计汇总表》
5、《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