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1〕59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批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核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实施单位

  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查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注册的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查工作。

  四、核查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对复查仍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五、工作要求

  1.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当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一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查工作;各区县应当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注册的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查工作,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未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查工作,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质核查,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接受资质核查的,将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通过抽查的方式,适时对各区县资质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期间,暂停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的审批业务。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