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617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房地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住宅电梯数量逐年递增。与此同时,一些使用年限长,制造、安装质量较差的电梯仍然在运行中,这些电梯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为保证住宅电梯安全运行,规范电梯的报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电梯使用单位(含电梯产权人和电梯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电梯的管理,依据本单位电梯的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电梯更新改造计划,对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老旧住宅电梯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报废:
(一)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
(二)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的;
(三)主机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损严重,设备已经过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工程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折旧残值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电梯产权人应向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或北京市房屋设备检验检测所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予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一)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二)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过严重事故,导致电梯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建筑物已严重倾斜或沉降,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大于15°的。
(四)主要机械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的。
(五)其它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可申请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一)厂家质量保证书中对产品报废年限规定超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对于拖动系统、控制系统、厅(轿)门系统均进行过改造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功能、技术性能指标均接近新装住宅电梯水平的。
五、对已达到报废年限而暂不更新的电梯,产权人应向电梯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由电梯检测机构对该电梯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可继续使用的,检测周期缩短为每六个月一次。
六、为保证居民的乘梯安全,对符合上述报废条件的住宅电梯,应立即停止运行。报废电梯主要部件应由检测机构加盖报废印章。各电梯产权人和电梯管理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确保安全运行。
七、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房地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属地住宅电梯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