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6〕101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北京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北京地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10。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包含应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标准为每千瓦时0.0083元。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到户价格每千瓦时由0.48元调整为0.4883元;1千伏及以上到户价格每千瓦时由0.47元调整为0.4783元。城镇居民合表用户及城镇高压自管户供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企业总表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513元(不满1KV)和0.4413元(1-10KV、35-110KV);对农村地区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用电,供电企业与乡(镇)供电所或村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213元(不满1KV)和0.4113元(1-10KV、35-110KV)。
四、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实施居民峰谷电价试点。居民峰谷试点电价采用两段制,峰时段为6:00-22:00,电价标准为0.488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22:00-6:00,电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2006年试点范围为西城区已使用单相电子式网络表的居民一户一表用户、东城区已使用单相电子式网络表的分散式居民电采暖用户。试点范围内用户,按自愿的原则,在峰谷电价和单一电价方式中自行选择。申请参加居民峰谷电价试点的用户,应与电力公司签定电费结算协议。申请程序及电费结算协议由北京电力公司制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停止执行《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京经电管[2002]100号)、《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电管[2002]121号)文件中有关电价的规定,执行全市统一电价政策。居民电采暖用户按照北京市市政管委等12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进行补贴。居民以外的电采暖用户,暂未执行峰谷电价的,采暖季低谷时段用电执行附件8-9中同类用电低谷电价,表计换装后,执行统一的峰谷电价政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中居民峰谷电价试点价格执行时间以用户与电力公司协议约定时间为准。对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