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0〕721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行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的规定,现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219号令)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进入办事大厅,点击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或外埠在京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物业服务合同》;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7.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8.事实服务的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现状的情况说明、仲裁或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4.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上述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均提交复印件(A4纸)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
3.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政策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决定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