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开工建设管理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京建发[2010]50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主管部门,武汉铁路局管内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开工建设管理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建市[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通知精神,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配套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互相衔接,制定配套制度,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审核新开工项目的开工条件。对未按规定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和新区(以下简称“三区”)新开工项目的监管。“三区”项目要严格执行法定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加快建设、提高效率为名,随意简化开工建设审批程序,尤其是要切实防止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审查的项目在“三区”开工建设。
    三、及时汇总报告新开工项目信息。各地要将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新开工项目信息统计汇总、报告。
    (一)各市州有关部门须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本部门新批准开工项目清单(见附表)及有关环评、节能审查、土地审查等核实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各部门所有新开工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信息,并于每月11日前将上月由本地新批准开工项目清单及有关环评、节能审查、土地审查等核实信息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15日前,将省有关部门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汇总,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铁路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协调,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切实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履行好对项目开工建设管理的监管职责。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土地审查而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