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1〕30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务分包企业批后监管,贯彻落实本市对劳务企业管理的各项政策要求,消除劳务管理盲点和隐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和《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等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取得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新设立劳务分包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持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贯彻执行本市劳务管理政策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劳务分包合同额、施工队长和劳动力管理员数量;
    2、企业建章立制情况:企业组织机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劳动用工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普法维权培训试卷、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3、项目现场管理情况:进场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手续、施工队长和劳动力管理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考勤记录和工资表;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动用保证金后能否按规定及时补缴情况;
    5、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三、组织实施
    本次核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四、核查时间
    2011年7月4日-7月5日
    五、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采取集中核查方式进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应携带统一制式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持以下书面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三层会议室接受核查: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中心盖章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原件;
    (三)持证上岗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
    (四)企业取得资质证书以来签订的所有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
    (五)企业所有施工队长证书、劳动力管理员证书原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名单、劳动用工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普法维权培训试卷、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七)一个完工或在施项目的现场管理资料:实名制备案通知书、施工队长和劳动力管理员岗位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考勤记录和工资表原件;
    (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回执原件。
    六、核查要求
    (一)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业绩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经核查,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未贯彻落实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的,约谈企业法人代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企业不少于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届满后,对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资质证书。对仍未贯彻执行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按照相关法规作出停止招投标等行政处理。

    附件:1.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动态核查时间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务分包企业批后监管,贯彻落实本市对劳务企业管理的各项政策要求,消除劳务管理盲点和隐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和《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等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取得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新设立劳务分包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持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贯彻执行本市劳务管理政策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劳务分包合同额、施工队长和劳动力管理员数量;
    2、企业建章立制情况:企业组织机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劳动用工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普法维权培训试卷、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3、项目现场管理情况:进场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手续、施工队长和劳动力管理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考勤记录和工资表;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动用保证金后能否按规定及时补缴情况;
    5、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三、组织实施
    本次核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四、核查时间
    2011年7月4日-7月5日
    五、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采取集中核查方式进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应携带统一制式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持以下书面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三层会议室接受核查: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中心盖章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原件;
    (三)持证上岗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
    (四)企业取得资质证书以来签订的所有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
    (五)企业所有施工队长证书、劳动力管理员证书原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名单、劳动用工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普法维权培训试卷、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七)一个完工或在施项目的现场管理资料:实名制备案通知书、施工队长和劳动力管理员岗位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考勤记录和工资表原件;
    (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回执原件。
    六、核查要求
    (一)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业绩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经核查,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未贯彻落实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的,约谈企业法人代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企业不少于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届满后,对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资质证书。对仍未贯彻执行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按照相关法规作出停止招投标等行政处理。

    附件:1.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动态核查时间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