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6件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建发〔2011〕18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对《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6件文件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3]497号,2003年10月13日印发)
第四条修改为:“按照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要求,加强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和不良记录的信息管理。对不履行监理质量责任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计入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系统,同时结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相应记分和处理。”
二、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3]407号,2003年8月11日印发)
第一条修改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不良记录将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
    上述单位发生通知中所列的应予记录的行为时,应按照规定,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系统。
第四条修改为:“按照《通知》要求,对不良记录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结合有关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相应记分和处理。”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京建质〔2006〕487号,2006年6月12日印发)
第一条修改为:“本通知所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是指建筑工程长城杯、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和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由本市建设行业协会设立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
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2002]908号,2002年12月20日印发)
删去第九条。
五、《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实施意见(京建质[2004]103号,2004年3月8日印发)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应将供热采暖系统作为监督内容,对不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的供热采暖系统,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查处。”
2.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外围护结构节能检测;对供热采暖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的供热采暖系统及外围护结构节能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按合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供热供暖系统的竣工验收情况。”
3.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管理部门应检查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注明供热供暖系统的竣工验收情况,未按规定注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5]84号,2005年1月25日印发)
1.删除第一段中“办好2008年残奥会”。
2.第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该工程无障碍设施的专项验收情况。未按规定注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另外,以上文件中“建委”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6件文件依照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件:1.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
4.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
5.《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实施意见
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