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京建发〔2011〕18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房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1年4月25日凌晨,大兴区旧宫镇一农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4人受伤,社会影响很大。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市各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全力整治火灾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为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部署,狠抓落实,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安全检查要细致、隐患消除要彻底、治理成果要保持、长效机制要完善,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1、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情况以及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情况。
2、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地下管线资料的移交情况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3、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4、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等情况;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平安行动”的情况。
5、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情况。电气焊、防水作业和外墙外保温作业等明火作业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配备看火人员,在消防重点部位合理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或水源。
6、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情况。办公、宿舍用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并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合理布置消火栓或水源;应加强临建房屋安全用电管理,宿舍照明一律使用安全电压;临建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
7、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是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二是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三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四是无施工许可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二)普通地下室
1、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情况。
2、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履行情况,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健立及落实情况。
3、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是否保证普通地下室符合利用条件。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立即部署“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7月底,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各房管单位要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生产、安全使用情况,坚决制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从即日起至7月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结合日常巡查和网格检查,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或关闭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5月上旬组织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工整改(或关闭使用)。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四、信息报送。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应于每周五下午15:00前,将《安全生产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至施工安全管理处;于每月1日前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统计表》报送至施工安全管理处。各区房管局、各房管单位应于每周五下午15:00前将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小结报送至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附件:1. 安全生产整治情况统计表
      2.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统计表
 
联系人:施工安全管理处 魏巍 59958843 59958844(传真)
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张宝超 59958599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