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建发〔2011〕10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方案,便于实际操作,现就《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预售方案的项目预售计划中,如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提交该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以往代理销售的主要项目信息。

二、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包括开发企业处理质量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信息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三、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一级资质或在本市注册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

四、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