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3〕48号

  海淀区房管局、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探索我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在海淀区、平谷区、大兴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我委,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试点区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各项保障机制,与本区国土、规划、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做好试点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试点工作从2013年1月开始,2013年12月底结束。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并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市推广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16日

  附件:

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登记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16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为核心,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现行政策,稳妥开展集体土地范围房屋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着力盘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   登记范围

  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拟在海淀区、平谷区和大兴区开展。登记范围是试点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除外)依法建设的房屋。

  三、   登记机构

  上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登记部门)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承担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

  四、   登记原则

  (一)房地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

  (二)房屋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原则。申请登记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应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登记程序

  房屋登记依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程序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初始登记以及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公告,同时,还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核准登记。

  六、登记内容

  (一)初始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建造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登记的证明,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没有组建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的证明;

  7.区县公安分局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8.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

  9.其他必要材料。

  (二)转移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先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办理房屋登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申请人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5.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没有组建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的证明;

  6.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文件;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先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相关信息发生变化;

  2.房屋坐落发生变化;

  3.房屋面积发生变化;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

  5.房屋规划用途发生变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抵押登记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

  7.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抵押的证明,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没有组建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试点区县房屋登记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领会开展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宣传培训,落实责任制。

  (二)完善登记机构建设。试点区县房屋登记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和专项经费问题。在科学测算工作量和人员匹配关系的基础上,专业队伍的组建可采取登记人员基本配置和外聘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核心岗位由登记官和正式工作人员承担,辅助性工作由外聘人员完成。外聘人员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管理。

  (三)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试点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沟通顺畅的联动机制,为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登记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试点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