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物业管理企业以酬金制方式开展物业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适用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物业管理企业开设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管资金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业主委员会直接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且该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为业主委员会开具结算发票,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代管资金账户代付劳务价款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

 

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