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2]19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自2010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提高国内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管道天然气(不包括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23元/立方米,调整后价格为2.28元/立方米;各燃气供应企业的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全市统一价格标准。

  二、由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及时给予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上调而降低。

  三、由市政市容部门继续对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采暖用气进行补贴,并做好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行业监管工作。

  四、本市各燃气供应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安全稳定用气。

  五、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六、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