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现就房改销售后的物业管理计费面积口径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规定,“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家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担负产权人交费项目”,其计算面积以原售放房单位原有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