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租[2005]792号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
为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不包括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内的地下空间。
暂未启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普通地下室应安装防盗门予以封闭,防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封闭普通地下室的内外安全状况、结构变化和渗漏等情况定期巡检,确保安全。
二、设置规范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一)使用标志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各区县建委负责发放工作,产权人(管理单位)负责按要求安装并维护。
(二)使用标志牌外形尺寸为60×40公分,绿底荧光白字,左上方标有“国际民防”徽标,中间写明层数、用途、责任单位及地址编号,下方印有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使用标志牌统一安装在普通地下室外出入口的外侧。


(三)使用标志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委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建委申请重新安装或更换:
1、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地下室使用场所改变用途的;
2、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的。
(四)使用标志牌的制作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产权人(管理单位)负有保护标志牌的责任,因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的,其制作费用由产权人(管理单位)承担。
三、实行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单位或个人转租普通地下室,要征得产权人、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出租(转租)人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情况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2、房屋所有权证;
3、出租(转租)的普通地下室租赁合同;
4、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受托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个人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 (境外人员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
5、使用(租赁)已抵押的普通地下室,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场所使用(出租)的,需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7、使用普通地下室,提交已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的证明文件;租赁普通地下室,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
(三)各区县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核对有关证件原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
(四)未建立基本情况记录档案的普通地下室,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备案时填写普通地下室登记表(见附件三)。
(五)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建立健全普通地下室记录档案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健全所管理的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
(一)市、区县建委统一安装使用“北京地下空间(普通地下室)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市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要作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二)各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采集并更新辖区内普通地下室数据库资料的内容。
(三)各区县建委每季度应按规定将更新的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五、建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建委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辖区内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和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况。
(二)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巡视和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各区县建委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群众举报或建议提出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或建议人。
二ОО五年八月十日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
为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不包括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内的地下空间。
暂未启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普通地下室应安装防盗门予以封闭,防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封闭普通地下室的内外安全状况、结构变化和渗漏等情况定期巡检,确保安全。
二、设置规范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一)使用标志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各区县建委负责发放工作,产权人(管理单位)负责按要求安装并维护。
(二)使用标志牌外形尺寸为60×40公分,绿底荧光白字,左上方标有“国际民防”徽标,中间写明层数、用途、责任单位及地址编号,下方印有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使用标志牌统一安装在普通地下室外出入口的外侧。
(三)使用标志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委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建委申请重新安装或更换:
1、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地下室使用场所改变用途的;
2、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的。
(四)使用标志牌的制作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产权人(管理单位)负有保护标志牌的责任,因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的,其制作费用由产权人(管理单位)承担。
三、实行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单位或个人转租普通地下室,要征得产权人、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出租(转租)人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情况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2、房屋所有权证;
3、出租(转租)的普通地下室租赁合同;
4、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受托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个人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 (境外人员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
5、使用(租赁)已抵押的普通地下室,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场所使用(出租)的,需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7、使用普通地下室,提交已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的证明文件;租赁普通地下室,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
(三)各区县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核对有关证件原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
(四)未建立基本情况记录档案的普通地下室,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备案时填写普通地下室登记表(见附件三)。
(五)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建立健全普通地下室记录档案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健全所管理的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
(一)市、区县建委统一安装使用“北京地下空间(普通地下室)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市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要作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二)各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采集并更新辖区内普通地下室数据库资料的内容。
(三)各区县建委每季度应按规定将更新的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五、建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建委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辖区内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和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况。
(二)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巡视和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各区县建委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群众举报或建议提出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或建议人。
二ОО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