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的通知
京建物[2006]187号
市住房资金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资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区县管理部)负责本区县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办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物业项目的网上登记、项目楼盘表的审核、确定交款比例、核发业主交款通知单;
(二)办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业主房屋信息变更(含过户)业务的审核;
(三)办理业主维修资金补、退款业务的审核;
(四)办理业委会开户资料备案、业委会及小区管理处信息变更的审核、业委会开户后划转维修资金的初审;
(五)办理代管(归集)阶段维修资金支用的初审;
(六)负责上述审核业务中纸质证明文件的存档等。
二、各区县管理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窗口,并设置专人专岗负责上述工作。
三、各区县管理部应接受市建委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与考核,定期参加市建委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并配合区县建委物业科、小区办协调辖区内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市资金中心应协调各区县管理部确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并协调上述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