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关于盛鑫嘉园和立恒名苑两起假按揭案的报道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一夜之间成为“百万负翁”的盛鑫嘉园假按揭案涉案在职或离职员工不服法院的判决———要求偿还拖欠房贷而集体报案。假按揭该谁来买单也成了焦点问题。为此,我们请来了盛鑫嘉园假按揭案涉案职工李女士、北京工行高层人士以及北京房地产业内人士纪先生就此进行了讨论。
■谁制造了假按揭贷款?
李女士:盛鑫嘉园在职或已离职员工相继因工行和建行的“违约拖欠房贷”而上法庭,一夜之间,成了身负两套甚至4套房贷的“百万负翁”。此前,我们从未在盛鑫嘉园买过房,从未付过首付也从未还过月供。而从两家银行的起诉书上,我们知道了我们“贷款买房”都在2000年9月。这里面有几个疑问可以说明,如果没有银行内部人员和开发商的共谋,假按揭是不可能发生的。第一,银行从来没有就贷款买房必须进行调查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信等情况对我们进行核实。工行案因为当年公司前任领导曾以“福利分房”的说法让我们签过字而“有点印象”外,建行贷款买房事宜则从未听说过。第二,银行在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就违规放款:从银行的起诉书上我们知道了我们在两家银行“贷款买房”的房号,如今这些房子几乎都已经卖掉,这就说明,银行当时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就违规放款。
北京工行高层人士:所谓“假按揭”贷款,可以解释为没有真实购房交易的贷款。正常的个人按揭贷款需要对应一笔真实的购房行为,但购房行为与贷款行为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购房行为体现买房人和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贷款行为体现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虽然这两个关系中买房人和借款人合一,开发商和贷款担保人合一,但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意味着购房行为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贷款行为的无效,购房行为的虚假并不一定意味着贷款行为的虚假。开发商恶意欺诈是出现假按揭贷款的首要原因。
纪先生:在2000年到2003年,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开发商进入门槛很低,很多都是资金实力很小的中小开发商;而银行为了争夺个人住房按揭信贷市场,多家商业银行甚至把按揭放贷额当作考核支行行长和信贷员工作能力的指标。在这种背景下,部分开发商和银行“不谋而合”导演了一个个假按揭案。
■谁该为假按揭买单?
李女士:假按揭案中,我们当时是在“福利分房”的名义下签了字,但事后银行并没有对我们的贷款进行面对面的审核,应当算是无效合同,我们是无辜的,不能让我们来承担欠贷责任。而应该进行立案侦查,追求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北京工行某高层人士:我们在起诉的时候,借款人是第一被告,担保人———开发商是第二被告。我们认为,对于像盛鑫嘉园这样借款人本人签字的借贷行为,即使购房行为不真实,但基于明确的法律关系和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会裁定借款人还款责任。
另一方面,假按揭案件获得利益的是造假者,造假者在侵害众多个体利益的同时,严重妨碍了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也决不放过恶意诈骗的开发商,虽然现在由于相关法规有待完善,我们去经侦部门报案要求追究开发商的诈骗行为很难,但我们不会放弃努力。
纪先生:对于那些伪造职工或者相关人员签字骗贷的开发商,应该毫不留情追究开发商和银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有假房主签字的假按揭案,一般法院也很难判开发商骗贷,因为往往都是“陈年旧账”很难举证,这就是很多假按揭案最后都会判假房主承担偿还责任的原因———民事经济纠纷还能执行到签了字的个人头上。而且一般假按揭东窗事发的楼盘,开发商基本都是或者资金出现了问题,或者早已经将财产进行转移,很难让这些开发商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