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处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抽取事项委托综合服务中心办理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抽取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自2011年3月24日开始,物业管理处将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业务委托我委综合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建设单位在完成网上填报企业及项目信息后,可以按网上提示携带的书面材料到委综合服务中心(一层大厅)现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抽取事项完成后,系统将自动向抽取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发送短信,通知其抽取项目及联系方式。

     此举进一步加强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抽取程序的公正性,简化了抽取工作流程,为建设单位办理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抽取业务提供了极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