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房价,靠市长还是靠市场?

  岁末年初,一线城市商品住宅成交量大幅萎缩的报道纷至沓来,并且主角正在随时更换。深圳、广州、北京、上海……一个个昔日高热的楼市似乎已雄风不再,“楼市拐点说”更让楼市卷入了一场房价变局迷雾。

  房市的明显降温甚至寒意渐浓,似乎充分显示了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明显成效,也招致业界、专家、媒体和社会大众对这一话题的大众“口水战”。其实,无论是各方的观点争论,还是人们的疑惑忧虑,都聚焦于一个大问题上:房价涨跌,靠市场还是靠市长?政府到底该承担哪些责任?

  在我国“大政府、小社会”、“强政府、弱社会”局面尚未有根本转变的背景下,百姓将解决诸多住房难题的希望一并寄托在市长(政府)身上,而非像法治发达国家的民众那样,更多地指望市场以及司法部门、民间团体等,自然有其时代合理性。但是,有一个首先亟待厘清的大问题就是:是不是住房市场的所有问题都要问市长(政府)?换句话说,市长(政府)到底该对住房问题承担哪些责任?

  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认识到,足量、公平地提供保障性住房如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或者公平充足地提供相应货币补助,如中低收入者住房补贴等,无疑是政府在住房问题上首先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有效遏制房价飙升的根本性对策之一。城市化过程中的政府土地收益,除一部分用于继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应主要用于上述两方面。

  除了这项根本性任务之外,通过制定并执行相关法规和公共政策,对土地和房产市场进行卓有成效的全程监管,政府同样责无旁贷。不仅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繁荣负有领导责任,包括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都应在这些方面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权,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此外,司法机关负有加强房地产市场司法监督的责任,政府对于司法机关行使司法监督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于涉及住房问题的诉讼,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市民作为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担负起保护市场交易弱势方的责任。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审判的住房问题案件,政府应当从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并作为相应的支持和配合工作。

  当然,强化市民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大力鼓励并扶持住房消费者和业主团体、组织的发展,增强其在房地产市场中同开发商平等博弈、对政府有关部门有效监督的力量,也是市长及政府机关应该承担的重要责任。

  政府如果很好地履行了上述各项责任,房地产市场中包括钱权交易、数字打架等诸多乱象自然会应声而退。政府只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一个健康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房价才既不出现招致消费者不堪承受的飞涨,也不会出现让房地产市场链条上的强势一方(房地产商、建筑企业、银行、中介等)忌讳忧心的暴跌。

  更重要的是,惟有厘清责任,我们才能在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头号难题时,明白该由谁来负责、向谁问责、问什么责以及如何落实责任,而房价这一本应更多地由健康、公平的市场自发调节的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被人们当成市长的直接责任了。

  张智新 首都经贸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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