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被房主” 法律风险多

 针对目前很多父母将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法院提示———

  近年来,为应对一些专家建议开征的遗产税或者逃避债务,一些父母直接将所购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越来越多。日前房山法院法官结合具体案例指出:“娃娃房主”背后的法律风险很大,而如果当事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的话,还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案例一

  ■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

  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

  案例: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2009年二人花50余万元在房山区购买房屋一套,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当时才3岁的儿子小雨名下。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离婚,要求分割登记在儿子小雨名下的房产。

  法官说法:张先生与李女士在购买房屋时,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小雨的名下,应属于民法中所规定的赠与行为,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小雨的财产。依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与李女士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在小雨年满18周岁之前,该房屋暂由获得小雨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案例二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

  父母不得随意处置

  身为老板的王先生于2010年一次性付款2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生日礼物送给5岁儿子,并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小明的名下。2011年,为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王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他提出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结果却遭到银行拒绝贷款的通知。

  法官指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生活中,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正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否则相关处置行为应为无效。

  案例三

  ■孩子成年后处置房产

  父母起诉无效被驳回

  2005年,赵先生与妻子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15岁的儿子赵强名下。2010年,未能考上大学的赵强私自持该房屋的产权证,到银行将该房屋抵押贷款60万元,后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赵强偿还贷款及利息,否则将房屋拍卖。案件执行阶段,赵强的父亲提出该房屋是其夫妇出资购买的,抵押贷款二人不知情,该抵押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完全的自行处分权,银行与赵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银行作为善意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向赵强发放了贷款,其与赵强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强父母的起诉。

  综上所述,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可能会造成很多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应引起各位家长和长辈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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