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空坠物应用足民事乃至刑事手段

    刘武俊

    高空坠物的惨剧再次上演。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小区内被玻璃窗砸伤的5岁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三天前,这名男童与家人一起出行时,被该小区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送医,但因伤情过重不幸离世。半个多月前,该小区还发生了另一扇玻璃窗从8楼坠落的情况,所幸没有伤及行人。

    近年来,各地不时发生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高空坠物现象的关注。舆论普遍认为,高空坠物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及时有效治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高空抛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巨大隐患。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解决高空坠物问题,单靠业主自律和宣传教育是不够的,且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上,必须从法律上加大民事追偿乃至刑事追责。

    对于高空坠物案件,在无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的情况下,可实行民事责任分担,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连坐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均应承担补偿责任。同一栋建筑的业主,除非能够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这就是所谓的“连坐担责”,这是业主为高空坠物应该付出的代价。所有业主担责实际上是风险分配,实属无奈之举,但确有一定的监督功能。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真正责任人的调查力度,把真正的责任人找出来。如果业主能将责任人找出来,则让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具有倒逼和监督作用,有利于业主之间构建相互协助监督,互相爱护的和谐社区环境。

    司法实践上已经有高空抛物案件“连带担责”的判决先例。2016年9月,曾备受关注的武汉市汉阳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伤残索赔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了上诉业主的诉求,维持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多元的一审原判。

    高空坠物案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除了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一款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与此相对应,如果行为对某一个特定人的财产或者生命造成侵害,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则要求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115条第二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除了主观方面是过失之外,其余均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

    一言以蔽之,高空坠物关乎公共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高空坠物的受害者,治理高空坠物应当用足民事乃至刑事手段,“连坐担责”和刑事追责双管齐下,对于无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的可实行民事责任分担;对于危及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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