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受托开展业务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估监理内容;
(三)评估监理活动依据的技术标准;
(四)委托期限和完成时限;
(五)评估报告的提交日期;
(六)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共用部分之前,双方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项目共用部分进行查验的,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不得将受托的评估监理业务转包给其他机构。如有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四、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
在评估物业服务费用时,建设单位以预先设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形式干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停止评估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网上签约。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五、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合理收取评估费用,不得以压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恶性竞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定期发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取费标准,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参照取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事项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监理机构提出核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申请质询。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评估报告质询。
经查证,评估监理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确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七、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评估监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