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房价最多只罚3万元?

  本报讯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北京购房人张先生、业内人士李先生等人指出,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查证后最高罚款3万元等条款“标准定得太低”。上述文件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而在监管和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超资质开发的等,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到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所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等,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上述征求意见稿,昨天引发了购房人、业内人士的强烈关注。包括北京购房人张先生在内的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虽然从资质管理层面规范开发企业行为,但存在部分标准没有明确或者定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文件规定“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张先生等人对此表示,此处应明确各级资质对应的开发面积数量;再如,在单套房价动辄超过百万元的今天,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等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的规定明显过低。

  而最被购房人和业内人士认为“标准定得太低”的则是有关无资质或者超资质开发以及囤地、哄抬房价等行为的罚款,“征求意见稿明确,无资质或超开发,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只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罚款力度过轻,不会对开发商构成威慑力。”购房人张先生等人表示。他们建议,对上述违法违规的行为,应按照项目总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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